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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察:到底“满城尽是摄像头”可不可行

[ 编辑:不祥 | 来源:互联网 | 被阅读:次 | ]
2002年,佛山警方为扫荡“站街女”取证在燎原路装了8只“电子眼”。这件新鲜事当时一度引起激烈的舆论争议。6年时间一晃而过,市民早已习惯了到处都是“电子眼”的生活。广东省公安厅表示,到2010年,广东将建100万个监控摄像头,覆盖各个重点场所。而目前仅仅在广州市,25万个“天眼”就覆盖了全城。(10月18日《广州日报》)

    100万个摄像头,重点场所全覆盖,能让犯罪分子大露于形,从安全角度考虑,效用倒是很明显。然而,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并存,我们绝不能因为一方之利,而忽视另一方之弊。这里就存在一个权衡,而就是人们对利的需求是否完全压倒弊。

    “满城尽是摄像头”利在何处,那就是公共安全。弊在哪里,那就是可能对公民个人隐私权形成冲击。前段时间在深圳曾发生过一件事,某交警大队临时聘用人员利用“电子眼”,偷窥多名居民隐私。虽然说事件的始作俑者已经被开除,但谁能保证其他摄像头不对准不该对的地方?在崇尚个性、尊重隐私的今天,摄像头的弊处并不能被其可能的利处完全压倒。

    这或许是一种笑话,一方面,设置摄像头保障公共安全;另一方面,摄像头却可能用来偷窥隐私。这或许又是一对矛盾,一方面,公共安全需要维护;另一方面,个人隐私也需要维系。我们绝不能说为了可能的公共安全,就可以肆无忌惮的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。毕竟,公共安全最终的落脚点也是公民。

    对于公权来说,这是一道选择题。而在事实上,却是双选题,也就是说,安全和隐私,完全可以鱼与熊掌兼得。但这离不开摄像头立法。

    摄像头应该如何设置,如何监控,如何确保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,这一切,惟有通过立法来解决。然而,当前国内法律在规范电子监控方面存有空白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表示,这需要两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,一是对公共视频使用管理的法规,二是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条文。在法律存在空白的情况下,摄像头匆匆而上,难免会误伤公民,这也是摄像头布局所不能回避的问题。

    满城可以尽是摄像头,但摄像头绝不能脱离法律而单兵突进。最起码,立法应该能够跟上摄像头布局的脚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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